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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個案例告訴大家,如何防范租賃合同的風險。
案例回放
2014年3月25日,甲乙雙方簽訂鋼管、扣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14年3月25日至租賃物全部返還并結清所有款項時止。
甲方在租用乙方材料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鋼管扣件大量丟失損耗。
而針對該部分大量丟失的鋼管扣件備,甲方也沒有在時間向乙方發(fā)出解除通知。
結果乙方起訴甲方要求支付2015年9月5日至2016年11月22日該部分丟失物資的租金。
而實際上,工程在2015年8月20日竣工,竣工意味著租賃物資甲方已經(jīng)實際使用不上了。
甲方面臨著對自己根沒用過的租賃物資既承擔租金又承擔賠償費的風險。
乙方主張的依據(jù)是,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14年3月25日至租賃物全部返還并結清所有款項時止。
而截止到2016年11月22日,甲方也沒將租賃物全部返還,故合同繼續(xù)有效,既然合同有效就應支付相應租金。
結果一審法院支持了乙方的觀點,使甲方額外承擔了將近10萬元的損失
合同的風險防范
根據(jù)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腳手架所用鋼管的規(guī)格為外徑48㎜×壁厚3.6㎜,也就是說壁厚3.6的鋼管才符合要求。
現(xiàn)在市面上的鋼管厚度普遍是3㎜左右。這會造成標準鋼管每噸253.87米,市面鋼管每噸300.57米。
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在合同或者對方提供的送貨單上會注明每噸鋼管折合250米,也就是說我們從一開始就喪失了(300.57-250)/250×100%=20%的權益了。
合同簽訂時應充分注意該噸位條款,注明每噸鋼管300米。
合同約定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固定價格,8元—17元每米;二是市場價。
約定按市場價賠償是相對公平的條款,如果固定價格低于市場價,可以約定固定價格,但這種情形基本不會發(fā)生。
不管租入時是舊鋼管還是新鋼管,在本工程已投入使用,到合同結算時就應認定為舊鋼管。
既然為舊鋼管就應有折舊費,所以未歸還租賃物折價賠償款一般以市場價的80%為宜,但是該市場價是指新鋼管的重置價還是舊鋼管的市場價,市場價如何認定,應約定明確。
更簡單易行的方法是在外面采購舊鋼管盡早歸還,前提是資金充裕。
租賃物交付時,一定要現(xiàn)場清點數(shù)量、檢查質量并需兩人共同在收貨單簽字確認,租賃雜費包括運輸費、裝車費和卸車堆放費。
由于雜費都是按噸或以鋼管250米為單位計算,在雜費上出租人又可以獲取20%的額外收益。
如約足額支付租金的工程,幾乎少得可憐。
所以出租人一般會把會把違約金約定的非常高,出租人賺的就是合同有效期內全部件的租金+丟失件的賠償款+違約金,所以承租人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規(guī)避違約風險。
(1)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從2014年3月25日至租賃物全部返還并結清所有款項時止,該條說明只要承租人沒把全部件返還給出租人,合同就一直有效,合同有效承租人就應一直支付租金。
而大家都明白建筑行業(yè)的鋼管、扣件租賃肯本不可能存在全部返還,所以承租人以后在簽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把期限固定住(如從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8月20日)。
(2)2015年5月甲方承建的工程完成外墻保溫和噴漆,該時間點意味著鋼管、扣件除了后續(xù)維修可能用到一部分,大部分將下架(用不上了)。
這時針對這部分用不上的鋼管、扣件、應及時向對方返還,并用物資交接單、錄音、錄像等固定證據(jù),證明已返還給乙方,因為針對返還給乙方的這部分物資,意味著該部分設備合同的解除。
核實鋼管、扣件、一共丟了多少、損耗了多少,針對該部分丟的、損耗的立馬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由給對方下一個書面解除的通知,
解除通知內容應體現(xiàn)截止某年某月某日扣件、鋼管一共丟失多少,承租人愿意賠償,由于物質丟失滿足不了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故特此通知貴方解除雙方合同中涉及丟失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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